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烟草局 发布日期: 2021-04-02 点击量:2389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土默特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土默特左旗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间距为门到门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有多个门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五条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标准。
综合性农贸、商贸市场规模在50户(摊位)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每增50户可再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办理,可不受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一)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的餐饮酒楼,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各类大中型宾馆、酒店、娱乐、餐饮酒楼场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七条 现役军人的直系亲属、烈士遗属、肢体残疾人申请经营卷烟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0米,由工作人员核查证件的真伪,但一个有效证件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经营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土默特左旗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0米。
第九条 住宅小区规模在300户以上600户以下的,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每增300户可再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条 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门口最短距离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三)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在本规划施行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继续延续经营的,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土默特左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划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ZBG-2021-01。施行后不再执行《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呼烟专[20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