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4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公文时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巩固禁牧工作成果,引导农户转变养殖方式,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默特左旗全面推行羊舍饲养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土默特左旗全面推行羊舍饲养畜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巩固禁牧成果,推进全旗羊畜养殖模式转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以草定蓄、转型升级,鼓励羊畜养殖户由放养向圈养方式转变,大力推动人工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草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以草定蓄。按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思路,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政策,切实保护生态保护区林草资源,持续巩固提升生态建设成果。
2、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推进禁牧退牧政策,引导有养殖意愿的养殖户严格实行舍饲圈养,逐步转变养殖方式,提升生态质量,增加养殖效益。
3、多措并举、共同富裕。产业扶持多元互补,引导羊畜养殖户发展乡村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三、补贴政策
为解决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在符合新建舍饲圈养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前提下,并与所在乡镇签订禁牧协议的,可以申请享受如下补贴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一)补贴对象
1、户籍在我旗,属平原区范围从事羊养殖的常住养殖户(场),且不进入保护区放养的。
2、户籍在我旗,属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严禁外来养殖户),且现常住户不超过200只羊单位的(只能圈养)。
3、我旗以外其它地区入境我旗驻场的不予补贴,且坚决不允许进入保护区放养。
(二)补贴方式和条件
该补贴政策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主要适应于方案印发后新建的棚圈等设施,且单户养殖羊在100只以上的。另外,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需建立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堆放设施,具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新建的舍饲棚圈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补贴。
1、平原区的舍饲圈养设施是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新建的,且具备设施养殖相关手续的,符合补贴条件。
2、山区原住居民养殖户,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须新建或改建的(必须在原宅基地范围内),且不扩大棚圈设施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后,符合补贴条件。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要求配备每只羊不少于0.03立方的粪污堆放设施和每只羊不少于0.04亩的粪污消纳土地。
(三)补贴标准
1、舍饲建设标准
①棚圈建设。要求砖混半封闭或全封闭,可为转铺地面、夯土地面,羊舍房檐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羊舍内部要设计工作走道、羊栏、料槽、水槽。同时,棚圈要设计窗户,确保圈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
②贮草棚建设。要求钢结构彩钢屋顶、三面围墙用砖混结构或钢结构、彩钢围堵,一面全开或半开放。圆型钢柱支撑,地面硬化,建筑高度要求2米以上。储存干草具备防雨、防潮、防火功能。
③粪污发酵堆放建设。要求砖混结构,围墙高度2米。屋顶为钢结构,屋顶距围墙1米空隙,屋顶高度3米。地面硬化防渗,留有出入口。
2、舍饲补贴标准
①新建棚圈参考补贴150元/㎡。
②新建贮草棚参考补贴120元/㎡。
③新建粪污发酵堆放场参考补贴150元/㎡。
(四)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结合部分旗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先建后补、统一验收、据实补助”方式进行补贴,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4月11日—4月16日)
1、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养殖户(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包括养殖数量、棚圈建设年限、棚圈结构及规模等情况。
2、大青山管理站、万家沟管理站、白石头沟管理站对保护区内的原住养殖户(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包括养殖数量、棚圈建设年限、棚圈结构及规模等情况。
(二)分工协作
1、各乡镇、各管理站负责分别对平原区辖区、保护区内的养殖情况开展上述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在4月底上报旗林草局。
2、林草局负责对养殖户(场)排查工作进行调度,对相关台账内容进行监督核实。
3、农牧局负责对养殖户(场)加强舍饲圈养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科学舍饲养畜。
4、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各乡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养殖户(场)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各乡镇批准备案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5、财政局、农牧局、林草局、乡镇负责对新建的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舍饲设施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予以补贴。
6、乡村振兴局负责加强对乡、村两级组织指导,及时对养殖户(场)开展收入监测,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常态化帮扶范围,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各自舍饲养殖工作推进组,由主要领导主动上手,亲自部署,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奖惩并重。坚持奖惩并重原则,积极争取上级各类可用于舍饲圈养的资金,加强旗级资金保障,统筹用于推进舍饲圈养补贴。同时,加大违规放牧处罚力度,对违规放牧、偷牧的养殖户(场)加大处罚力度,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三)深入宣传教育。各乡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舍饲圈养的宣传力度,强化舍饲圈养科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跟踪监督。旗委、政府将跟踪督查相关工作,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移交纪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设施养殖申报指导流程
1、申报人(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交土地建设养殖场的申请书。
2、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就设施养殖用地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4、申报人(农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5、乡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申报人设施养殖申请。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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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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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巩固禁牧工作成果,引导农户转变养殖方式,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默特左旗全面推行羊舍饲养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1日
土默特左旗全面推行羊舍饲养畜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巩固禁牧成果,推进全旗羊畜养殖模式转变,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以草定蓄、转型升级,鼓励羊畜养殖户由放养向圈养方式转变,大力推动人工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草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以草定蓄。按照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思路,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禁牧政策,切实保护生态保护区林草资源,持续巩固提升生态建设成果。
2、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推进禁牧退牧政策,引导有养殖意愿的养殖户严格实行舍饲圈养,逐步转变养殖方式,提升生态质量,增加养殖效益。
3、多措并举、共同富裕。产业扶持多元互补,引导羊畜养殖户发展乡村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三、补贴政策
为解决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在符合新建舍饲圈养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前提下,并与所在乡镇签订禁牧协议的,可以申请享受如下补贴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一)补贴对象
1、户籍在我旗,属平原区范围从事羊养殖的常住养殖户(场),且不进入保护区放养的。
2、户籍在我旗,属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严禁外来养殖户),且现常住户不超过200只羊单位的(只能圈养)。
3、我旗以外其它地区入境我旗驻场的不予补贴,且坚决不允许进入保护区放养。
(二)补贴方式和条件
该补贴政策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主要适应于方案印发后新建的棚圈等设施,且单户养殖羊在100只以上的。另外,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需建立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堆放设施,具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新建的舍饲棚圈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享受补贴。
1、平原区的舍饲圈养设施是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新建的,且具备设施养殖相关手续的,符合补贴条件。
2、山区原住居民养殖户,在本方案印发之日后须新建或改建的(必须在原宅基地范围内),且不扩大棚圈设施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后,符合补贴条件。
3、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要求配备每只羊不少于0.03立方的粪污堆放设施和每只羊不少于0.04亩的粪污消纳土地。
(三)补贴标准
1、舍饲建设标准
①棚圈建设。要求砖混半封闭或全封闭,可为转铺地面、夯土地面,羊舍房檐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羊舍内部要设计工作走道、羊栏、料槽、水槽。同时,棚圈要设计窗户,确保圈舍通风良好,空气新鲜。
②贮草棚建设。要求钢结构彩钢屋顶、三面围墙用砖混结构或钢结构、彩钢围堵,一面全开或半开放。圆型钢柱支撑,地面硬化,建筑高度要求2米以上。储存干草具备防雨、防潮、防火功能。
③粪污发酵堆放建设。要求砖混结构,围墙高度2米。屋顶为钢结构,屋顶距围墙1米空隙,屋顶高度3米。地面硬化防渗,留有出入口。
2、舍饲补贴标准
①新建棚圈参考补贴150元/㎡。
②新建贮草棚参考补贴120元/㎡。
③新建粪污发酵堆放场参考补贴150元/㎡。
(四)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结合部分旗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先建后补、统一验收、据实补助”方式进行补贴,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4月11日—4月16日)
1、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养殖户(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包括养殖数量、棚圈建设年限、棚圈结构及规模等情况。
2、大青山管理站、万家沟管理站、白石头沟管理站对保护区内的原住养殖户(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包括养殖数量、棚圈建设年限、棚圈结构及规模等情况。
(二)分工协作
1、各乡镇、各管理站负责分别对平原区辖区、保护区内的养殖情况开展上述排查摸底,建立台账,在4月底上报旗林草局。
2、林草局负责对养殖户(场)排查工作进行调度,对相关台账内容进行监督核实。
3、农牧局负责对养殖户(场)加强舍饲圈养相关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科学舍饲养畜。
4、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配合各乡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为养殖户(场)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各乡镇批准备案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图入库工作。
5、财政局、农牧局、林草局、乡镇负责对新建的符合补贴条件的相关舍饲设施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予以补贴。
6、乡村振兴局负责加强对乡、村两级组织指导,及时对养殖户(场)开展收入监测,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常态化帮扶范围,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成立各自舍饲养殖工作推进组,由主要领导主动上手,亲自部署,细化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密切配合,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奖惩并重。坚持奖惩并重原则,积极争取上级各类可用于舍饲圈养的资金,加强旗级资金保障,统筹用于推进舍饲圈养补贴。同时,加大违规放牧处罚力度,对违规放牧、偷牧的养殖户(场)加大处罚力度,取消享受补贴资格。
(三)深入宣传教育。各乡镇、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舍饲圈养的宣传力度,强化舍饲圈养科普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跟踪监督。旗委、政府将跟踪督查相关工作,对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对失职渎职等行为移交纪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设施养殖申报指导流程
1、申报人(农户)向本村村委会提交土地建设养殖场的申请书。
2、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就设施养殖用地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4、申报人(农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5、乡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申报人设施养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