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内蒙古 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服发〔2021〕102号)要求,为有效推行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区域评估成果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共计10 类。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批准后的区域评估成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开发区内落户企业查询使用。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区域评估成果事项清单、应用指南、评估报告及批件等。
第四条 开展区域评估的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明确区域评估成果共享适用范围、成果应用、工作流程、办理部门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为相关企业提供查询和使用。同时梳理正负面清单、制定承诺书和备案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为入驻企业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将区域评估成果以及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时,可以提前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相关评估报告和批件(或由开发区管委会帮助提供),做为要件提交审批部门;企业未提供纸质评估报告和批件的,审批部门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于不确定评审结果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所需的,审批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复函答复,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企业在提交申请时要签订《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第七条 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对于不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八条 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 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具有审批权限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强化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所属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2.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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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内蒙古 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服发〔2021〕102号)要求,为有效推行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区域评估成果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价等,共计10 类。
第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批准后的区域评估成果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开发区内落户企业查询使用。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区域评估成果事项清单、应用指南、评估报告及批件等。
第四条 开展区域评估的各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明确区域评估成果共享适用范围、成果应用、工作流程、办理部门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为相关企业提供查询和使用。同时梳理正负面清单、制定承诺书和备案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要为入驻企业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将区域评估成果以及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在提交项目建设申请时,可以提前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相关评估报告和批件(或由开发区管委会帮助提供),做为要件提交审批部门;企业未提供纸质评估报告和批件的,审批部门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对于不确定评审结果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所需的,审批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复函答复,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材料。企业在提交申请时要签订《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承诺书》。
第七条 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对于不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单独评估评审。
第八条 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若发生重大国家政策 调整或发布新的行业技术规范,评估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具有审批权限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第十条 强化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所属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区域性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
2.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