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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专栏 >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发布日期:2024-09-30 09:10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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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土默特左旗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默特左旗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经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评审,商务部、财政部批准,以市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

第三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土默特左旗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遴选

第五条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支持,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通过发布通知征集,企业报送申请项目材料。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供项目材料进行查看并对企业进行评审,选择符合文件要求的优质项目。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呼和浩特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已上报的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如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应经市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第三章公开公示

第十条在政府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对项目实施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应处理措施,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实施企业应按项目实施方案有效推进,在项目完成建设后,确保项目产生预期成效目标。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上级相关验收文件要求,项目完成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土默特左旗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呼和浩特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取消其承办企业资格,将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细则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解释。


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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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30 09:10点击量:
来源: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土默特左旗实际情况,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默特左旗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经呼和浩特市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审核推荐,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评审,商务部、财政部批准,以市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

第三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牵头,土默特左旗财政局、农牧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绩效管理,开展工作规划、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项目遴选

第五条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支持,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条通过发布通知征集,企业报送申请项目材料。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供项目材料进行查看并对企业进行评审,选择符合文件要求的优质项目。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自治区商务厅报备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呼和浩特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已上报的工作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有关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调整的(如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应经市主管部门审慎论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后,到2025年的总体目标不得低于原工作方案设定的总体目标。

第三章公开公示

第十条在政府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土默特左旗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十二条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对项目实施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相应处理措施,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实施企业应按项目实施方案有效推进,在项目完成建设后,确保项目产生预期成效目标。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上级相关验收文件要求,项目完成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形成验收报告,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土默特左旗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呼和浩特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取消其承办企业资格,将其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内蒙古”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细则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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