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理顺项目监管流程,建立日常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牵头单位,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节约、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
第三条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公示公开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项目业主(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管理和资料归集归档情况,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项目作用发挥和对乡村振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支撑服务情况,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各项制度机制是否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是否有序推进、管理是否规范,资料和台账是否健全完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重建设、轻质量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廉政风险等问题。
第七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旗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条 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安排宴请。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细则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解释。
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9月30日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联系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 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3〕804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等文件要求,理顺项目监管流程,建立日常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牵头单位,对本地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
第二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权责对等”“谁使用、谁负责”“节约、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
第三条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全部项目。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库,将谋划项目入库管理,为下一步项目立项、实施、争取资金做好准备。各单位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日常监管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决策、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公示公开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项目业主(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管理和资料归集归档情况,数据和信息报送情况,项目作用发挥和对乡村振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支撑服务情况,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和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二)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各项制度机制是否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是否有序推进、管理是否规范,资料和台账是否健全完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重建设、轻质量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廉政风险等问题。
第七条 日常监管应综合使用现场检查、召开会议,以及电话、网络等远程通讯方式,全面、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旗人民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拨付、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条 对上级部门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及时完成整改。对整改推进不力,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启动约谈提醒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受安排宴请。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细则由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解释。
土默特左旗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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