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说明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央编办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在2015公布市级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审改办印发的《盟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相关规定,重新梳理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2、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tzqfgf@163.com,电话: 0471-8165980

3、此次公布权责清单不是对现有行政权力予以固化,政府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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