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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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责令恢复原状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恢复原状,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理由,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实施责任: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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