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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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强制代处置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本)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未按规定处置废物。对未按规定处置废物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处置废物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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