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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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强制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决定书,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强制执行决定。 4、监管责任:检查危险废物或不符合国家规定废物的处置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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