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下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实施责任:送达决定书,委托第三方代履行强制执行决定。 4、监管责任:检查治理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