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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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毕克齐镇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五)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二)无权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四)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五)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六)在国家投资的草原建设、生态建设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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