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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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旗财政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在管理权限内,审核提交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材料;(2)在管理权限内,审核非营利性组织在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前提交的复审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与税务主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4.公布责任: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组织,会同税务主管部门对免税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非营利性组织机构的监管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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