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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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因私普通护照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依法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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