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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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强制执行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旗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审查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当事人进行审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照限期履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示。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履行。 4.事实监管责任:检查违法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拆除、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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