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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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土左旗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通知 内交发〈1998〉第383号文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公路,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养护材料均属于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破坏;未经公路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2.现场勘查责任:对当事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必须按照本规定所列项目标准赔偿或者补偿。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对未按规定期进行路产修复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规定,收取赔(补)偿费。 4.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影响公路交通安全,需要立即修复的,当事人不能修复或者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5.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代履行,由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及时修复,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6.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情况,恢复原状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要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侵吞票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七条严肃处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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