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责任主体 土左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国务院今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子许可的决定,子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子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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