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土左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5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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