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交通运输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土左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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