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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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中断义务教育学业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旗教育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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