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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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处理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执行的决定,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执行的当事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不定期进行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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