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清真食品经营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设定依据

1、《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所在地旗县区以上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未经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标识为清真食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经营清真食品行政许可申请书,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会议审批或领导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发放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

4、送达责任: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合格经营厂家商户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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