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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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 资质认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2012年修正版)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翻译、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方可从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受理制作厂家行政许可申请书,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制作厂家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会议审批或领导审批,对审核合格的与制作厂家签订责任状;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 4、送达责任:出具蒙汉文并用制作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合格制作厂家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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