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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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广告行业监督管理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本)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本)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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