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
权力类别 | 行政裁决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责任事项 |
1.受理立案阶段责任:收到《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后,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委托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案件。 2、证据调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依法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证据材料。 3、案件审理阶段责任: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确定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 4、结案执行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调解结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作出行政裁决的,加强监管,督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处理决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