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水务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旗水务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4.【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告知责任:按时办结,并告知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领取申批材料。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