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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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二)适当补助托幼费;(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奖励。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3.给付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4.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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