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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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第一类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确定是否受理。 3.决定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市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接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并依法履行回避制度,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7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五条第六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六)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报告,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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