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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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2.审查和决定责任: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3.给付责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自治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4.动态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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