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实施前报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4.依法实施责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另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场实施措施或立即解除措施。

5.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2.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 自1999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法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其他应急医学措施的,以及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未依法进行必要的控制和卫生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