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实施前报批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采取措施。

4.依法实施责任: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另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场实施措施或立即解除措施。

5.移送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4.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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