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待定 |
|---|---|
| 权力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 责任事项 |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是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2.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用于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 3.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4.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5.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公共文化设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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