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计划用水量核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和水利部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用水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区计划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批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办结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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