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建筑垃圾处置费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定依据 | 1、【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性法规】《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9.09.21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开工前存入专用帐户,并接受市环卫管理机构监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并按照征收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审核征收标准、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内容。 3、决定责任:开具行政征收缴纳通知书。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