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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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采矿权出让收益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旗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告知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告知的内容;2、审核责任:审核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审查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价款的理由,审查申请缴纳方式的理由。3、决定责任:是否同意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价款,是否同意分期缴纳,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年度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采矿权人及时稽查,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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