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15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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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根据材料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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