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000115009000
权力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对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局工作例会集体研究。                                  3.决定责任: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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