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000115013000
权力名称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5.【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6.【地方性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19〕562号)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局依据权限,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 现场踏勘;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核;进行批前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发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信息公开,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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