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000117011000
权力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划拨用地:现场踏勘、审核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出让用地:现场踏勘、审核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是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是否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发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信息公开,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理由。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对以上两种情形,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 

  (三)未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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