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011501700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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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条第三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3.【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第四条 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勘查许可证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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