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000715006000
权力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备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评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以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附有评审意见书的备案表,通知申请人。不涉及国家机密和评估机构无商业保密要求的,备案信息依申请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情况予以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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