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自然资源局
事项编码 150915004000
权力名称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 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讼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矿区权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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