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15000203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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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强制对从事来华测绘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强制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 告知。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 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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