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责任主体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定依据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责任事项

1.审核责任: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报送的关于退役士兵购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作出补充或者说明;对于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决定责任:对符合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复;不符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申报旗县安置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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