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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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有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需要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的,本级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确定。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及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发布)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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