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
权力名称 | 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的给付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医疗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责任事项 |
1.救助范围;城乡低保、三无、特困孤儿等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救助。 2.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待遇报销,剩余部分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再按医疗救助比例进行救助报销。 3.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交纳个人应承担部分,报销业务全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经转院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医疗救助中心结算。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1号)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损失的医疗救助基金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在办理资助参保缴费时,将不符合资助条件人员纳入资助参保范围的;(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出具虚假证明的;(三)在医疗救助审核、评定、核算、支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的;(四)借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五)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和医疗救助管理规定造成医疗救助基金重大损失的;(六)其他违反医疗救助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三条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政策予以处罚。(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诊断名称,套用医疗救助病种目录,拓宽救助范围和救助报销比例的;(二)将非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内的病种、项目列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三)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的;(四)超剂量、超范围用药和过度检查治疗等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五)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六)其他违反医疗救助规定和损害参保居民权益的。第三十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政策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二)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资金的;(三)将本人的医疗救助资格、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时;(四)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五)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救助规定的。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