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旗医疗保障局
事项编码 待定
权力名称 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经办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土默特左旗医疗保障局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上级交办、下级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涉嫌医保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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