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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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核准定价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土默特左旗医疗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医疗机构提供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退回理由)。 2.审查责任: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制定公布核准结果。 4.送达责任: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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