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序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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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变更许可 |
涉及的行政审批性质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
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出具证明的机构 | 公安局 |
备注 |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联系方式:0471-81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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