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公文时效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禁牧成效,推进全旗羊养殖模式转变,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支持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农户对牛、马、羊等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特制定该方案。
二、特色亮点
为解决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在符合新建舍饲圈养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前提下,并与所在乡镇签订禁牧协议的,可以申请享受如下补贴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三、主要内容
全面推行舍饲养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鼓励羊养殖户由放养向圈养方式转变,大力推动人工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森林草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建立补贴机制。
(一)(补贴对象)1.户籍在我旗,属平原区范围从事羊养殖的常住养殖户(场),且不进入保护区放养的。2.户籍在我旗,属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严禁外来养殖户),且现常住户不超过200只羊单位的(只能圈养)。3.我旗以外其它地区入境我旗驻场的不予补贴,且坚决不允许进入保护区放养。
(二)(补贴方式和条件)补贴主要针对2024年4月以后新建的棚圈设施,且单户养殖羊在100只以上的。平原区的舍饲圈养设施属于2024年新建的,且具备设施养殖相关手续的,符合补贴条件。山区原住养殖户,在2024年新建或改建的(必须在原宅基地范围内),且不扩大棚圈设施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后,符合补贴条件。另外,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需建立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堆放设施,具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
(三)(补贴标准)分舍饲建设标准和舍饲补贴标准。舍饲补贴标准:①新建棚圈参考补贴150元/㎡。②新建贮草棚参考补贴120元/㎡。③新建粪污发酵堆放场参考补贴150元/㎡。
(四)(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结合部分旗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先建后补、统一验收、据实补助”方式进行补贴,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政策解读来源:旗林草局,联系电话: 0471-8112934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联系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4-000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公文时效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巩固禁牧成效,推进全旗羊养殖模式转变,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支持禁牧区域和休牧期间的农户对牛、马、羊等牲畜实行舍饲圈养,特制定该方案。
二、特色亮点
为解决设施畜牧业生产方式粗放、经营效益不高等问题,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在符合新建舍饲圈养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前提下,并与所在乡镇签订禁牧协议的,可以申请享受如下补贴政策,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三、主要内容
全面推行舍饲养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基调,鼓励羊养殖户由放养向圈养方式转变,大力推动人工饲草料基地、牲畜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森林草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养殖户生产生活,促进舍饲养殖模式转变,对积极响应禁牧政策、自愿发展舍饲养殖的羊养殖户,建立补贴机制。
(一)(补贴对象)1.户籍在我旗,属平原区范围从事羊养殖的常住养殖户(场),且不进入保护区放养的。2.户籍在我旗,属保护区内原住居民(严禁外来养殖户),且现常住户不超过200只羊单位的(只能圈养)。3.我旗以外其它地区入境我旗驻场的不予补贴,且坚决不允许进入保护区放养。
(二)(补贴方式和条件)补贴主要针对2024年4月以后新建的棚圈设施,且单户养殖羊在100只以上的。平原区的舍饲圈养设施属于2024年新建的,且具备设施养殖相关手续的,符合补贴条件。山区原住养殖户,在2024年新建或改建的(必须在原宅基地范围内),且不扩大棚圈设施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后,符合补贴条件。另外,申请补贴的养殖场(户)需建立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堆放设施,具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
(三)(补贴标准)分舍饲建设标准和舍饲补贴标准。舍饲补贴标准:①新建棚圈参考补贴150元/㎡。②新建贮草棚参考补贴120元/㎡。③新建粪污发酵堆放场参考补贴150元/㎡。
(四)(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并结合部分旗级配套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先建后补、统一验收、据实补助”方式进行补贴,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现代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
政策解读来源:旗林草局,联系电话: 0471-811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