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公文时效 |
一、背景介绍及依据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有关事项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
二、禁燃禁放区域
按照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其他行政区域内倡议尽最大可能减少销售、燃放。禁止在城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三、具体措施
(一)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禁止点放孔明灯。
(四)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只减不增。
主办单位: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210001
联系电话:0471-8152231 蒙ICP备13001758号-1 蒙公网安备15012102000193号
联系地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办公大楼
| 索 引 号 | 000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24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 公文时效 |
一、背景介绍及依据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有关事项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点旺火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
二、禁燃禁放区域
按照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东至绕城高速、西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北至大青山)范围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点旺火;其他行政区域内倡议尽最大可能减少销售、燃放。禁止在城区各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明火祭奠。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三、具体措施
(一)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责任,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禁止点放孔明灯。
(四)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只减不增。